老農權益篇
更新日期:2010-12-14
- 一、老農津貼的發放採申請制,自申請當月生效,如果您沒有在年滿65歲當月提出申請,將無法請求補發。
- 二、如果您符合下列請領資格,請務必於年滿65歲當月,本人攜帶身分證、農會存摺封面影本、印章親至保險部辦理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請領資格: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55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775元。
3、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所得方面:依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以109年度為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審查109年度老農津貼,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7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不動產方面: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而且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及土地價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上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若有疑問請洽保險部:7251171#22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