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託收

更新日期:2016-03-23

透過本會票據託收服務,能將您所收受的各地票據代為交換入帳。


票據託收手續

  請填寫代收簿或存摺後頁之代收票據明細表及在託收支票背面背書並填寫存入帳號後,交由經辦人員辦理。


注意事項 

  1. 代收簿或存摺後頁之代收票據明細表各欄位(支票到期、帳號、票號、金額、發票單位)應詳細填寫。 
  2. 支票憑票支付需如指名,應於票據背面空白處背書(指名為個人者應簽名或蓋章,如為公司行號則蓋公司全銜章)。 
  3. 統一發票專用章不可做為背書用。
  4. 支票之到期日或小寫金額塗改者,需發票人在塗改處蓋上支票印鑑方為有效。
  5. 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本會或付款行代理本人比照票據法第十九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十四條規定之意旨、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願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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