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應附資料
- 除戶謄本(死亡者)(戶政事務所申請)
- 土地謄本(土地面積0.1公頃以上。戶內已加農保者每增加1人須增加農地0.1公頃)(地政事務所申請)(十日內有效)
- (1)謄本中「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者須再申請一份土地謄本、地籍圖至公所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 (2)土地上若建有農舍者請再申請一份建物謄本。
- 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以後請領),若夫妻不同戶籍則需再檢附配偶現住人口之戶口名簿。
-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若夫妻不同戶籍則需再申請配偶戶籍謄本
- 夫妻不同戶籍,配偶已有會員,則需附配偶土地謄本
※親自到本會辦理
●申請加入農保或健保者
- 自102年11月9日起會員申請參加農保或健保,應檢附資料:
- (1) 一年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銷售農、林、漁、畜產品(30,600元以上/每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5,100元以上/每人)之憑證。
- (2)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 同戶內每加一人投保,上述憑證金額需加一倍。
- 上述憑證之銷售、購買人須為同戶內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或申請人。